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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污染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公告】污染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 分类: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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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3-1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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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污染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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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污染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周玉斌、南山

  副组长:王海生、邢岩、孟蓉、米红、田刚毅

  成 员:魏立新、高鹏、时建秀、高雄、周猛、杨晓红、王倩

  杨长青、王连旺、廖红英、韩洪、常家灵、胡凌山

  四、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生产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禁止向外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并粘贴危险废物标志。

  4、危险废物的存放区必须具有防风、防雨、防晒设施,设置防流散设施。

  5、各类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堆存,不允许混堆。

  6、危险废物存放区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7、各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要求储存在指定的回收容器内,并密封保存,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凡盛装过化学品瓶、罐等容器为危废的管理重点,存放时必须将容器内的液体倒干净,并用清水冲洗后单独包装,包装容器内不得留有液体,并在包装上标注部门名称,送存日期。

  9、滤芯、滤纸等需要各自单独打包存放,禁止跟其它固废混在一起打包存放。

  10、危险废物中严禁将生活垃圾等混存收集,存放危险固废前请通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做登记后入库存放。

  九、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台帐必须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量,并设专人管理。

  十、对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应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操作程序。

  十一、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车间人员应当熟悉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

  十二、公司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十二、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公司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三、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部门,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四、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五、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制度、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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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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